第一部分 专利制度导论
中国专利制度概述
中国专利制度基本框架
中国专利审查制度的流程设计
中国专利行政、司法机构
发明创造的主体及其权利
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发明人和设计任的权利
1. 发明人、设计人的特点

2.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专利权人的权利 | 专利权人的义务 |
| | ----- |
| 禁止、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 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 |
| 装让、放弃专利权 | 依法实施专利技术 |
| 专利权质押 | 不得滥用专利权 |
| 标明专利标识 | 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支付报酬 |

中国专利代理制度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

-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

-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专利代理师及其执业规范

第二部分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各种专利申请需要的文件


举例说明时如果 1 个例子能说明问题,那写一个例子就可以。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实质性要求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实质性要求——清楚
清楚:主题明确、表述清楚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完整
完整:所属领域、背景技术、附图说明等
**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等** **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实质性要求——能够实现
不能实现的情形: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形: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

名称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答案:A
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和顺序


说明书中“电阻3、三极管4”等“附图标记”不加括号,在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中是要加括号的
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摘要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的分类
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
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
对产品权利要求或方法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从属权利要求与之前的权利要求是同一类型的权利要求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 引用在先独立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
“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
“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
- 形式上是从属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
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直接来源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但并非完全要求文字内容完全一致。
“概况”:是指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是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合理预测或扩展得到的技术方案。
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概括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常见情形:
(1)概括内容超出说明书范围得不到支持;
(2)概括内容有反例得不到支持;
(3)概括内容与说明书描述内容表述不一致且实质不同得不到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但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 对于包含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用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
每一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于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2)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多用于。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3)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4)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择一引用,使用“或”而不是使用“和”
简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 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 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于。
- 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撰写的基本原则

图归图,字归字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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